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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正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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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正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9
引用:
作者acetyIII
這個月總算說服大主管了,大主管去找人事要對我進行資遣.........

今天人事在整層辦公室,當著我的面很大聲跟我說你因為不適任,所以要請你走.......叫我簽下離職日同意書(上面說我因為不適任依勞基法11條),說簽了是為我好,沒簽日期不確定他們還是能辦.......(我心想騙三歲小孩,不過為了大家好聚好散我還是簽了)...

勞基法11條是資遣

但不能用不適任
要用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舊 2017-11-20, 08:25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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