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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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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虎斑貓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依法每星期有兩天帶薪謀職假...



你.....這麼清楚.....是萬惡的人資哦∼∼∼∼

引用:
作者blackleo
你應該還有假吧


如果還有補休 、彈性假
一定要先用

最後再用特休



沒有了 之前主管在實施三部曲的時候,就知道先該用一用了

話說5個月有特休?
舊 2017-11-20, 08:13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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