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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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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BMG
通保法第11-1條都規定了非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下至警方上至檢察官都不能任意調閱使用者的個資

其實這裡有法律漏洞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8389/

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檢察官:要三年以上刑期之罪,才能調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

司法警察官:調通信紀錄需要檢察官許可。但調「通信使用者資料」則是「沒有限制」。

這不是玩文字遊戲,法務部也確實回應過:

對於此項疑慮,法務部回函警政署表示,既然新增訂的通保法只規定司法警察官調取「通信紀錄」應該經過檢察官許可,則依照文義解釋,想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時,就不需要有這個程序,也就是可以和修法之前一樣直接發函向電信公司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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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要以為網路上亂罵人就沒事,對方還是可以告的!
舊 2017-11-08, 02:56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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