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騎機車都掛行車紀錄器,
我如果遇到這種情形就低頭先拍拍自己的時速錶顯示自己車速正常
,然後就讓牠叭,等到牠超車後,如果有探出頭罵三字經的就再加
一條公然侮辱,不然就送下面第三條:起碼起跳六千
收到警政署的已舉發通知是很爽的,跟牠叭來叭去只是耗電而已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
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
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