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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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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 Jo Chin
不禁止也可以啦,要先立生死狀

2007/06/12 聯合報 禁泳區溺斃 國賠首例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大學生余慕君在高雄縣茂林鄉立有「水深危險,禁止游泳」標誌的河川溺死,最高法院認為管理機關茂林鄉公所未禁止遊人入內,且未設救生設備,公共設施有缺失,判准國賠金額一百五十三萬元確定。  
最高法院判決,茂林鄉公所必須負起國賠之責,這也是民眾在立有「水深危險,禁止游泳」標誌的河川溺死,第一件獲判國賠的案例。


小時後看同伴在恆春南灣差點回不來的樣子
然後一上岸馬上吐了一堆
躺在那邊
因為喝太多海水了
從此以後去海邊玩
就只敢在腳踏得到地的地方玩
每年恆春有人淹死
10個裡面有9個是外地觀光客
小時候貪吃番石榴
在滿州鄉外婆家自己一個人跑到屋後的山上採摘
所有口袋都裝滿了
結果找不到回家的路
一直哭一直找
後來被一個農民發現帶我回外婆家
從此不敢一個人入山
很多時候會死是自找的
不去游泳池游泳
跑去海邊
死亡機率大增
喜歡入山探險
死亡一樣大增
所以我對那些非業務性入山的人
出了事
沒啥好婉惜的
     
      
舊 2017-06-07, 01:06 P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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