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起司
不應該以管理員有無勸阻,此判斷是否適宜登山
因為不勸,出了事,要擔責任 (媒體、刁民加諸的責任)
管理人員當然勸阻不要登山,反正勸一句不用幾秒鐘
題外話
台灣的畸形管理風氣就是怕民眾出事,不給民眾自己承擔危險
一律禁止、希望你不要做
海島國家,卻不讓你親海
除了有就生員的海域,幾乎都不建議游泳,或立牌禁止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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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禁止也可以啦,要先立生死狀
2007/06/12 聯合報 禁泳區溺斃 國賠首例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大學生余慕君在高雄縣茂林鄉立有「水深危險,禁止游泳」標誌的河川溺死,最高法院認為管理機關茂林鄉公所未禁止遊人入內,且未設救生設備,公共設施有缺失,判准國賠金額一百五十三萬元確定。
最高法院判決,茂林鄉公所必須負起國賠之責,這也是民眾在立有「水深危險,禁止游泳」標誌的河川溺死,第一件獲判國賠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