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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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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舉交通費一項為例:薪資所得者中之高所得者言,其勞務
付出不亞於執行業務者,此一推斷應非不合理,則執行業務
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既得以購車或租車方式減
除相關支出含車款或租金、保險費、維修費、油費、稅捐甚
至司機費等等(目前執行業務者得列報一輛汽車相關費用,
如係新購置之成本在新台幣 250 萬元為限准予依耐用年限
折舊,請見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5條、第 30 條),
則薪資所得者若要求依同一標準處理,應非無理。準此,單
就交通費一項言:若以年 100 萬元為基準計算,如表 1 之
所得淨額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者,每戶可年減稅約 45 萬
元,共 11099 戶
,總計減稅約 50 億元,其金額非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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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薪水的打工仔 年收破千萬的有 11099 戶
我開始相信沒有不景氣只有不爭氣了...
舊 2017-02-09, 08:34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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