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areluya6510
http://www.wlgsh.tp.edu.tw/DATA/1/90home/S1L/animal.htm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原來蟑螂、蚯蚓、蝴蝶都是脊椎動物呀
真的是長見識了
|
我正要回這篇文,一堆人自己喊動保法怎樣怎樣,卻又不仔細看清楚裡面倒底在寫什麼.....
而且第一條真正的重點是:指犬、貓及其他
人為飼養或管領,有看清楚了嗎?要有被飼養或管領的才算,後面所謂「其他動物」是這項的附屬,而非「其他動物」就真的包含所有其他動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