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14-1 條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
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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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啦,獸夾真的不能隨便亂用
可是阿,14-1條寫的重點是捕捉
也幸好有這捕捉2字,不然以後連跟清潔隊拿老鼠藥都不行了

6條寫的是傷害,打死、殺死到底算不算傷害?算吧...
引用: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 他物質。 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 輸入或輸出之業者。 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 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 十三、展演動物:以提供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供展演及騎乘之動物。 十四、展演動物業:以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以動物供展演及騎乘之業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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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把沒定義到的歸到其他動物...
有關於動物的定義如下(wiki)
引用:
動物是多細胞真核生命體中的一大類群,統稱為動物界。動物身體的基本形態會隨著其發育而變得固定,通常是在其胚胎發育時,但也有些動物會在其生命中有變態的過程。 絕大多數動物都是能夠自發且獨立地移動的探索者,只有極少數的動物是固定在一點無法移動。 珊瑚是其中一種無法移動的「動物」,但由於牠們能夠伸出觸手來捕食的關係,所以也被歸類為動物。亞里士多德最初稱這種生物為「zoophyta」,意思是介乎動物與植物之間的生物。十世紀時,波斯學者比魯尼曾提議將牠們歸類為動物,但一直到十八世紀牠們才被正式併入動物界。 絕大多數動物都是依賴其他生命體作為其營養來源的消費者(生物),只有極少數是屬於以已死亡的生命體(有機體)作為營養來源(例如蚯蚓)的清除者。 動物有著各種行為,這些行為包括探索世界和對刺激作出反應。動物行為學是研究動物行為的科學,較著名的行為理論為康納德·洛倫茨提出的本能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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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後釣魚不能用蚯蚓喔,被錄影會被罰錢
像我在路上看到小強爬出來都會去把它踩死,但小強其實很難一踩斃命
所以以後我也不能踩了,不然被錄影會被罰錢
其實最後應該就是告訴社會大眾:你要玩可以、不要在大庭廣眾之下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