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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22
引用:
作者like
哇咧,真的無縫接軌,連中國的"公基金"都用在條款裡面了....是我以前都不知道嗎@@

這是很老的法條了....民國18年立的法,中間也沒怎麼修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PCode=J0030008
裡頭還有提到航空運輸.....那華航、長榮不就
另外還有所謂的30年營業期限,期滿得備價收歸公營

然後罰則

第 21 條

民營公用事業,有違背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之規定者,地方監督機關得按其情節,處以一千元以下之罰鍰,或令股東
會或董事會撤換其負責人員;有違背本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者,得停止其
營業權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處分,應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舊 2016-05-05, 04:35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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