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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siping6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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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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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eisner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二條
左列各款之公用事業,除由中央或地方公營者外,得許民營:
一、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
二、電車。
三、市內電話。
四、自來水。
五、煤氣。
六、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
七、船舶運輸。
八、航空運輸。
九、其他依法得由民營之公用事業。
要算, 也只能算市話部分的啊, 不然遠傳,台哥大也要算進來啊!
...


preisne大突破盲腸了…以前修訂的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適用對象只有市內電話而已,現在的電信事業,由廣義來說,除了電信服務業以外,還有衍生的上下游相關產業,依其服務性質,已經不太可能全數歸類為「民營公用事業」的監督範圍了。

「市內電話、長途電話、國際電話、行動電話、無線電叫人、行動數據、衛星通信、國際海纜電路出租」這些還只是主要業務,二類電信尚有語音單純轉售服務、非E.164網路電話服務、E.164網路電話服務、批發轉售服務、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頻寬轉售服務、語音會議服務、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視訊會議服務、數據交換通信服務、付費語音資訊服務、行動轉售服務、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等,除了市話以外,這些符合公用事業的定義嗎?
舊 2016-05-05, 04:15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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