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十二條
民營公用事業,其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
額之半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其餘半數,應作為用戶公積金,以
備減少收費之用。
前項所稱純益,係指全年營業總收入,除去一切經常維持費用、捐稅、
折舊、借款利息之盈餘而言,所有股息,乃各種公積金,皆不應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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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是說資本額25%,
然後你用每股10元來算中華的資本額, 有沒有搞錯????
再者
第二條
左列各款之公用事業,除由中央或地方公營者外,得許民營:
一、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
二、電車。
三、市內電話。
四、自來水。
五、煤氣。
六、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
七、船舶運輸。
八、航空運輸。
九、其他依法得由民營之公用事業。
要算, 也只能算市話部分的啊, 不然遠傳,台哥大也要算進來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