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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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alfonxman
3.本開發案乃係捷運局(主管機關)透過大眾捷運法暨相關法規,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用地,捷運局就該聯合開發建築物及基地之分配原則之「臺北市政府應先無償取得之建物及其土地所有權與義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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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點,求償當然是找台北市,但這並不表示全程
參與的台北縣就沒事.
若美河案有事,當然是主嫌從犯一併有罪.
且柯及北市廉委會查案到現在,仍沒能提告,只戲耍
般將資料交付給無權處理的法務部.
可見若非查無實證,要怎就牽連到自家人告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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