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捷運局辦理1991年間向新北市大坪林地區王姓、廖姓等地主徵收239筆土地,辦理
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廖姓等地主認為,徵收當時,政府說都市計畫要徵地做為捷運系
統用地,並沒有聯合開發使用許可,最後卻挾帶作聯合開發使用,蓋成美河市,顯有重大
瑕疵,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徵收,但2013年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地主聲請大法
官解釋,
大法官認為,當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等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今
宣告違憲。
大法官認為,美河市土地徵收案依據的2000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及1988年《大
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
第9條第1項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
之毗鄰地區土地,
不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
之意旨有違,今日起失效不予適用,原地主可以據此解釋聲請再審。(劉志原╱台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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