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framy
如果摔傷 脊椎受傷狀況不明
冒然吊掛
業務過失傷害 致死 一定跑不掉
|
簡單的說,這就是消防救護的難題...
現場指揮官要有能力判斷輕重緩急與最適當的處置方式。
若同時發生摔傷脊椎+有機溶劑槽內,就只能選擇風險最小速度最快的...
若不慎有後遺症,還是一樣一定會被家屬告的。
但現實情形是...若真的打官司醫療疏失的勝率比救災疏失的勝率來得高。
引用:
作者小肥羊
沒有矛盾,就算要吊掛作業,也要有人進入油氣槽,但是有人昏迷的油氣槽,進入一定要背氧氣桶,不管是開口太小,不好吊掛(吊掛撞倒受傷算誰的),或是氧氣桶卡住,進不去,把開口弄大一點是必要程序。
|
所以話又說回來了...
一個救人的必要程序是不是應該要向現場施工人員與設備負責人問清楚所有資訊?
再者,大部分所有槽體的維修孔都是60見方的開孔,所以實際上背大型設備是絕對進不去的。
所以我認為現場應該是先將人員以輕攜帶型設備進入,後吊掛重設備進去更換。
應該沒有人會蠢到直接背著進去...
至於吊掛不易的問題,依最後結果還是吊掛救出來看,應該沒什麼好討論的。
(除非是經由已經完成切割的開口出來...)
引用:
作者小肥羊
至於已經閃燃,代表有害氣體燒光了,新鮮空氣進入,可以快點搶時間救人,同時被燙傷的人,相對於吊掛造成的撞傷,遠不及把燒傷的人快點弄出重要。
|
若是因為有害氣體致命要搶時間,您覺得是吊掛比較快?還是切割比較快?
同理,您認為有害氣體導致窒息或休克,與二級以上燒燙傷何者比較需要先搶救?
我想答案應該很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