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聳鐵人
矛盾點在這
消防員評估也無法用吊掛
但高院後查出他燙傷後,消防員便使用救助器材車的吊臂,將人吊掛救出,也就是說,除了電動切車外,並不是沒有其他適當救援方法,若當時採用吊掛方式,林男可能不會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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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矛盾,就算要吊掛作業,也要有人進入油氣槽,但是有人昏迷的油氣槽,進入一定要背氧氣桶,不管是開口太小,不好吊掛(吊掛撞倒受傷算誰的),或是氧氣桶卡住,進不去,把開口弄大一點是必要程序。
至於已經閃燃,代表有害氣體燒光了,新鮮空氣進入,可以快點搶時間救人,同時被燙傷的人,相對於吊掛造成的撞傷,遠不及把燒傷的人快點弄出重要。
救災現場狀況百百種,第一時間判斷事後檢討未必是最好,但只要不是最好就要被告,並賠償,以後台灣會找不到人救援,找不到醫生開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