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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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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34
如果是這樣子(的確新聞搜到也是這樣子)
http://www.msn.com/zh-tw/news/natio...cc9le?ocid=iehp
新北地院審理時,消防局辯稱狀況緊急,現場難以施行吊掛,為儘快救人才切割油槽,且油槽內也有2名消防員,不可能明知會閃燃卻不顧同伴性命。一審判林男敗訴。但二審認為,當時多名包商工作人員在現場直言「裡面有油,不要切割」,且油槽內一名消防員還曾以手勢要求暫停切割,但李、莊卻未考慮清理現場改用吊掛救人,造成林男嚴重灼傷,判新北市消防局須賠醫藥費等共412萬餘元。可上訴。


那麼切割槽體本身是否也是必要的行為是否有待商榷?
我們知道當情況危急法律上會賦予行為人一種免責的狀態
叫做緊急避難
譬如醫生為了救人把急救送來的病患衣服撕開救治醫生的行為並沒問題(你有看過病人要死了醫生還在那邊一顆一顆鈕扣慢慢解嗎?)
今天假設一種狀況
新手醫生很慌張拿出大剪為剪開病患衣服卻不慎刺死病患
這樣是否有疏失?
我覺得如果是這樣還頗值得玩味的
不過法律我也不是本科就討論看看吧
以前聽說法律課程不少都在討論這種案例
而且都是特別的才會被拿出來講
譬如精神狀態正常下開車撞死人有罪(應注意未注意拿出來講)
但進香團丟一串鞭炮進去車裡引爆害駕駛驚嚇暴衝撞死路人駕駛反而沒事(這好像叫客觀歸責,是德國那邊來的不過實際發生在台灣被拿來當案例)
還有他這個還可以上訴
也許下一個法官採取另一種觀點就不一樣了
因為一審這個工人是敗訴的
舊 2015-06-27, 12:31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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