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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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emh01304
埃 ....... 又是這種連內容都懶得看反正先砲再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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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內容你有看嗎???
 
引用:
作者回應者
我是現場進行切割救災的消防員,下切命令的是我,到達現場該名工人已昏迷超過20分鐘,我們除了給給氧也進行了很多嘗試(雙節梯高低所救援、太洛林等),皆無法成功,至於會下切割是因儲槽內儲存是重油非柴油(一開始皆說沒其它東西,上法院才說有柴油),且為空桶清洗,我認為有機會嘗試,且為避免他缺氧太久造成腦死(腦部缺氧8分鐘以上即不可逆),在內外2水現水霧防護下進行,至於最後為何用吊掛,救援點在廠內,工廠入口處堆滿了棧板約2樓高,僅剩1米左右可進出,後來好不容易找到一個會開堆高機的來幫忙移棧板,花了20分鐘,救援通道最窄處僅160公分左右,我們器材吊臂車寬190公分,我硬開車倒退ㄎㄟˊ進去,在連腳架都無法打開狀況直接吊掛,我盡力了,至於最後會如何,隨便了,我坦蕩蕩能面對自己的心就好,從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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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yider
一開始評估不行吊掛
燙傷後,又用吊掛方式救援
應該就是這個部分,才讓法官這樣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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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種說法,閃燃後應該等人燒死油燒光然後繼續切,這樣才不會被判疏失(因為你用吊掛證明吊掛可用,儘管有其他理由例如一開始時間緊迫或者業者隱瞞內有柴油,就是要從一而終不用吊掛才不會被判疏失,那至於裡面的人命業者都不重視了消防隊重視個X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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