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閃黃燈路口法律說是要減速,但實務上頂多作到收油門減速,以時速60通過路口,收油大約只會降到58,兩歲小孩被這樣撞照樣死亡。
行人帝王條款只是讓汽車駕駛倒楣而已,實際上不可能閃過,除非行人不衝過馬路。
另外,在車後面是什麼都看不見的,所以從車後面出來時,都必須再一次確認路況,台灣人普遍沒有看不到就等於危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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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這個應該是直接衝撞不是倒車
我也開車
但沒他開那麼快
我經過路口或看到路旁斑馬線附近有站人都會減速
我也沒說速限內不會死
不過這個真的沒在看路的太誇張
跟我之前騎腳踏車被撞也是(我還是停好好他從後面直接把我請起來那種)
對方一開始說我穿太黑
我拿起pi的車衣看
好歹買了四五千元雖是深色系但後面明顯一大條反光條(不愧是日本製第一大品牌)
再來安全帽燈光閃都我都有
所以這全部都是對方推拖之詞
講一句比較沒禮貌的
就算大白天如果開車都維持那種死人樣照樣會出事
就連幾乎是絕對路權的火車司機開車也是戰戰兢兢了
這種一般道路的情況下豈能不更加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