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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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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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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ievil
同理,產假、婚假、喪假、公傷假、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假
這些法律賦予的勞動基本條件下,其他同事也都要[幫某人作事],
資方不是該增聘臨時人員或替其他同事加薪,或其他方案來處理,
而不是讓勞工彼此仇視,在團體壓力下,沒人敢要求這些基本權利吧?

這種觀點,得利的是勞方還是資方呢?


是啊,留職停薪

為什麼是育嬰留職停薪,而不是兩三年的有薪育嬰假

該副站長該做的就是留職停薪,為什麼他不辦留職停薪啊
舊 2015-04-15, 11:10 PM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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