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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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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大部份的國家重罪還是有追訴期限的,日本也只是把殺人跟強盜殺人取消追訴上限(2010),並且將部份的犯罪追訴期延長一倍,例如過失傷害致死由15年延到30年。
在這之前台灣的追訴期都比日本長多了,台灣現行的追訴期限應該是1995年修法,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另外,依刑法第 83 條還可以因為通緝再延長1/4。

有一個特殊的是,日本如果是逃亡國外的話就停止計算追訴期,這點在台灣太重要了,台灣要引渡犯罪者在現在國際環境真的太難了,應該要修法。
舊 2015-03-05, 11:38 A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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