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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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Jose Chin
引用一下董克文律師的文章
立法者制定“法定追訴期”有兩個目的。第一﹐任何人間世俗的恩恩怨怨、糾紛爭執﹐總要有那麼一天要結束的。就算是有過錯的一方﹐也應該可以安心、放心地去生活﹐而不用生活在擔心被人控告的日子裡。人的生命是短暫的﹐應該儘量去享受人生﹐而不是生活在日日夜夜的尋機復仇的仇恨裡。法定追訴期雖然使被告可逍遙法外﹐但是也避免了世代結仇、沒完沒了的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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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罪可以定追訴期,但大罪理應往無追訴期方向修正。
某人姦殺了你的女兒,你會因為追訴期過了就原諒他?整個自相矛盾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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