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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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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于謙浪人
這個問題沒有該不該的問題,跟成本有關,去追訴一個40年前的案子的成本
可能是4年前案子的10倍20倍,因此與其要追溯它不如把現今的案子好好辦理個
10件,更能有穩定社會的作用。不是不能買,但真的是太貴

所以我說這是權宜之計,現代科技發達,這個期限是可以漸漸放寬的。
舊 2015-03-04, 03:49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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