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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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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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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smt
刑法追溯期內不行使就失效了,就算原本被判死刑也是一樣。這就等同於「逍遙法外」,法律如果不是在非不得以的情況下,加一條可逍遙法外的法條,這還叫法律嗎?

那為什麼不乾脆列一條財產十億以上者可無法無天?

我從來沒說過法律是用來以牙還牙(雖然我本身認為這沒什麼不可),但更多是,我認為法刑無漏才是真正的法律。現階段有些可以逃漏的地方,不是法律本該如此,而是能力不及,不能當成理所當然。


不知道有哪個國家的法律是沒有追訴期限的
舊 2015-03-04, 02:37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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