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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2
引用:
作者d61s
樓上有人點出,若提出足夠的新事證可重審啊,不能毫無理由的說只要是舊時代的判決通通都是錯的吧
延長追溯期 =\= 遏止犯罪
過了追溯期 =\= 無罪
所以我最後才補充說"司法本來就不是讓你用來以牙還牙以命抵命似的報復手段"
您主張的延長甚至無限期追溯,動機只不過想解決受害者心中的恨而已

刑法追溯期內不行使就失效了,就算原本被判死刑也是一樣。這就等同於「逍遙法外」,法律如果不是在非不得以的情況下,加一條可逍遙法外的法條,這還叫法律嗎?

那為什麼不乾脆列一條財產十億以上者可無法無天?

我從來沒說過法律是用來以牙還牙(雖然我本身認為這沒什麼不可),但更多是,我認為法刑無漏才是真正的法律。現階段有些可以逃漏的地方,不是法律本該如此,而是能力不及,不能當成理所當然。
舊 2015-03-04, 02:26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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