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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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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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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smt
對現在而言「年代久遠」的案件都是「電腦科技還不發達」甚或是「司法還不太發達及透明公正」的時代,所以你的觀點並不適用。

科技會進步,時代會改變,並不是舊有的成規都不能改。

司法的目的就是扼止犯罪,殺人放火可以無罪,那司法的意義在哪裡?


樓上有人點出,若提出足夠的新事證可重審啊,不能毫無理由的說只要是舊時代的判決通通都是錯的吧

延長追溯期 =\= 遏止犯罪

過了追溯期 =\= 無罪

所以我最後才補充說"司法本來就不是讓你用來以牙還牙以命抵命似的報復手段"
您主張的延長甚至無限期追溯,動機只不過想解決受害者心中的恨而已
 
舊 2015-03-04, 10:57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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