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smt
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司法資源的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下,尤其是早年科技還不發達的時代,對於過久的案件難以兼顧,只好選擇放棄。
但現在科技這麼發達,在某些程度上實應取消追溯期的限制,像是一些重罪。敢犯罪潛逃就有種永遠不要回來,直接客死異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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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
即便現代都電腦作業、科學辦案了,司法官桌上還是推積如山做到過勞死也辦不完,而且人的記憶並不會隨時代增長,年代久遠的案子要調查及還原真的有難度,
最後就是不斷開庭把一堆不確定的資料翻來翻去而已,別說壞人覺得煩,連好人都被操死了
法治精神是在程序正義,不是結果正義,拉長追溯期能遏止犯罪(或懲罰)只是個理想,拉長之後要耗損的國家資源根本划不來
王又曾掏空300億逍遙十年最終也是罰個不到五千萬,再多審個十年就能罰多一點嗎?而這樣司法資源的耗損又值得嗎
殺人追訴期25年,但想想看,25年,生個小孩也都成年了說不定又生下一代了,除了電影裡演的復仇者會追到天涯海角世世代代,現實生活25年連家屬都早就希望趕快回歸正常生活了吧,司法本來就不是讓你用來以牙還牙以命抵命似的報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