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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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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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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sinyic2
可以去法院,從二樓跳下受點傷,再去要法院賠


民事訴訟法是這麼寫的....

引用: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 27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原告主張採光罩非透明,校方既無勸阻亦無禁止死者跨越圍欄,再加上未設防墜網所以有過失,那校方為啥不能主張既然設有圍欄就代表不可通行之事實已然顯著所以無庸舉證,死者由高處墜落致死與他人無關,接下來就輪到原告要負責證明圍欄外的採光罩是可供通行的了....
舊 2014-10-21, 09:19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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