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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不是刑事訴訟,但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和 第157條是這麼寫的....
引用: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第 157 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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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無視死者是自行跨越1.5m的圍欄才到達採光罩上,進而導致採光罩破裂後由高處墜落致死的,那請問一下法官說學校沒有勸阻或禁止死者跨越圍欄,也沒有設置安全網所以要負主要責任,這算不算違背經驗法則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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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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