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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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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07
引用:
作者danmark
的確是這樣,不過對於提到的"性別本來就是自由表述並不設限"有點疑問
自由表述是否表示可自行變更性別,如果是的話應該要廢止由醫生進行判斷的過程
因為醫生的判定是屬於他人判定而不是自行判定

如果是自行定義以心理性別來論那隨時變更性別應該是合理的
因為有可能你現在心理是男的或是想當男的但是過一陣子又想當女的?
這是否應該給予相對的自由?

如果是上述所表示,這樣相對的法律也要進行修法,如婚姻法(多元成家還沒通過)
或是像監獄管理,原男性受刑人因為想變成女的是否就可以改關到女子監獄或是打破
性別限制全部關在一起就好?

所以性別判定倒底可不可以自行判定?還是說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脫勾這已經不是你所謂的弱勢團體的問題,如果要朝向性別自主認定,是不是要先修完相關的法令後再來開放這樣的自由。


所以我才會說,應該是用修法,而不是限縮

你提出一個漏洞,性別如果可以一直變來變去,豈不是嚴重侵害他人法益

真的哪天性別自主認定制度上路了,一定會有更多這一類的漏洞跟毛病產生

不論上路前後,竭盡所能地避免這樣的漏洞,一方面保障性別自主,一方面也保障每個人的人身安全

關於你提到的性別變變變問題,可以參考改姓名的限制,首先就是必須登記

第二是必須要有特殊情事,第三是若無相關證據有其必要時,以一次為限

當然我也不是專家,還有哪些漏洞會被天才台灣人找出來我也不知道

但同時兼顧每個人自主的權力,並保護大多數人法益,我想這樣比較正確也符合法治國家概念
舊 2013-12-10, 08:45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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