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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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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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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
的確是這樣,不過對於提到的"性別本來就是自由表述並不設限"有點疑問
自由表述是否表示可自行變更性別,如果是的話應該要廢止由醫生進行判斷的過程
因為醫生的判定是屬於他人判定而不是自行判定

如果是自行定義以心理性別來論那隨時變更性別應該是合理的
因為有可能你現在心理是男的或是想當男的但是過一陣子又想當女的?
這是否應該給予相對的自由?

如果是上述所表示,這樣相對的法律也要進行修法,如婚姻法(多元成家還沒通過)
或是像監獄管理,原男性受刑人因為想變成女的是否就可以改關到女子監獄或是打破
性別限制全部關在一起就好?

所以性別判定倒底可不可以自行判定?還是說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脫勾這已經不是你所謂的弱勢團體的問題,如果要朝向性別自主認定,是不是要先修完相關的法令後再來開放這樣的自由。

引用:
作者=TIM=
覺得法規有漏洞,應該是去修法,而不是禁止他人在合法身分文件上表述自己性別的權利

有關國民身分證的規範母法主要來自於戶籍法,其中並沒有對性別做出明確定義

不論是生理性別或心理性別,都屬於性別的範疇,戶籍法第四條只有提到必須依據出生登記紀載

但遇到其他情事可以申請更換,最常見的情事就是變性手術

根據以上法規,性別本來就是自由表述並不設限,戶政系統只有男女兩種選擇是不足法規需要的

所以,如果您認為身分證明文件應該登錄生理性別而與心理性別脫鉤,應該是去要求選區立委提出修正案

而不是用行政上的不足反過來要求限縮法律賦予的法益,除非你有足夠的事證可以說明這樣的行政擴充侵害大多數人足以信賴之法益

另外補充一件事情,如果您接觸過這些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不同的朋友,可以深入瞭解一下

其實他們在法律層面上是非常非常弱勢的,你我以為理所當然法律該保...
 
舊 2013-12-10, 08:19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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