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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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定是沒找利萎關心]捷運涉貪搞烏龍 罪栽捷運小官?
看看那些 利萎 一、二審 都判有罪的
搞到 更一審 都能無罪脫身
沒背景的~一、二審無罪~到更一審反而有罪
看來 合法關心、提錢來講 才是台灣那些法律人士口中喊的「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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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捷弊案更審重判 黃東熊︰法官荒謬
引用:
一、二審判無罪
〔記者林慶川、楊國文/台北報導〕
13年前喧騰一時的「台北捷運新店線環境控制工程弊案」,
捷運局承辦人王則賢被控與包商合謀灌水,高價承作消防排煙工程,
本案一、二審均以指證口供屬不正取得,不得作為證據而判無罪,
高院更審卻大逆轉改重判13年。
王則賢指筆錄入人於罪
王則賢指控,合議庭採用無證據能力的證人筆錄入人於罪,判決理由矛盾,
且拒調查有利證據。
國內刑事訴訟法權威黃東熊教授(亦為執業律師)日前協助王撰寫上訴書狀,
黃東熊說,被告明明曾遞狀指證人供述無證據能力,
高院更審判決書居然指「當事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明顯未審閱書狀,
判決「很離譜、荒謬至極」。
若屬實可送法官評鑑
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正昨說,此判決已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
若屬實且情節重大,可送法官評鑑。
留美電機工程碩士的王則賢,民國88年任捷運局南工處工務所主任,
新店線沿線車站變更設消防排煙工程設計,由他主導與廠商議約。
檢調89年認為,當時的捷運局南工處長范陳柏等人涉集體工程舞弊,
約談范等人到案。
但檢調認定是王則賢一人「欺上瞞下、隻手遮天」,與廠商「長發工程公司」合謀抬高工程估價,
讓業者以2億6000萬元高價承作,雖查無收賄證據,仍以涉「貪污治罪條例」經辦公共工程浮報價額罪,
將王則賢、長發董事長陳國華、總經理陳建華起訴,王被求刑14年。
本案一、二審均判無罪,纏訟迄今已13年,更一審若判無罪,
檢察官不得上訴,就可適用速審法定讞,不料更審改判13年。
王則賢昨受訪說,檢調認定私議期間,工程設計尚未完成,如何私議2億6000萬元?
且後續承辦人員也以同樣金額編列預算,經工程仲裁為合理合法,
捷運局核定付款,審計部也審核結案。
本案關鍵證人,當時的捷運工程局南工處水環二所副工程司李錦河,
辦案人員偵訊時,李錦河指沒看到王則賢與廠商會面,面對誘導式訊問時仍指「並不在場」,
辦案人員卻在筆錄硬是寫上「在場」,李錦河出庭多次強調「我沒做過這個陳述」,
一審法官勘驗偵訊錄影帶後,認定不具證據能力,斥責檢調筆錄涉不實,
認定無證據能力。
更審的判決書先指此關鍵筆錄不可為證據,卻又引用此筆錄內容,
作為定罪的關鍵證據,前後矛盾。
王則賢昨強調,這項工程在捷運局經過234個審核、蓋章及裁定的關卡,
如何「隻手遮天」?高院更審合議庭表示,王確有浮報價額情形,故改判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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