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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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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43
一.構成既成道路的要件是:

1.此道路已通行一、二十年之久。

2.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符合上述要件就可當成既成道路繼續通行,而不怕別人阻礙通行,如果有人阻礙通行,可請當地管區派出所協助處理。

二.共有土地分割後,產權獨立,位置明確,是可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七百六十七條來主張維護其所有權及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但是無法阻礙住裡地、袋地的人通行其土地。

三.如有上述通行問題,於分割共有地時,為了避免將來產生糾紛,可以選擇先分割出一條道路,此道路維持多人共有(按比例持分),而道路以外的面積則按比例分割成每一共有人單獨所有,如此可避免族親產生法律糾紛,而破壞彼此和諧。


最近剛好也在弄這事
不過我的比較複雜
因為之前對方圍起來的時候沒去抗議
現在可能要用土地交換的方式來換取道路通行
你可以找 地政事護所 問問看
舊 2013-08-26, 07:36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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