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clee
我是看判決書的寫法 是我誤解了嗎? 看到幾個判決案例都是剛好借到上限一百萬 難道這一百萬都是低於他們應得的資遣費和退休金總額?
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該
實施要點制定之目的: 「為協助關廠歇業失業勞工,獲得
就業機會,以安定其生活。」、第3點適用對象規定為:
「具中華民國國籍,曾在同一民營事業單位工作1年以上
,因該事業單位於民國85年1月1日以後關廠歇業而失業之
勞工,未依法領取法定資遣費、退休金,且未請領輔導就
業獎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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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懷疑∼當年不少做了 20∼30 年

(失業時很多都 40∼50 歲以上了....

)
甚至:就算資方欠款超過一百萬∼最多也只能請領到上限一百萬(只會少,不會多....)
引用:
作者sclee
再補充一下
如你所言 當初申請是非常嚴格? 何來下面判決書說"全廠失業員集體造冊向勞委會申請" 明顯不是個案審核 就因為是一群人一起集體申請才會被法官認為是特殊行政措施 非一般消費借貸
因此 我們不得不懷疑 政府當年為了平民怨 隨便把錢借出去
(一)系爭貸款係被告之工廠於倒閉後,依據原告87年3月16日8
7勞資三字第010361號函自行訂定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
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將全廠410明失業員工集體造
冊,向原告申請而來,其總金額為137,420,000元,原告
對此貸款亦依上開貸款實施要點如數核撥,並非如被告所
稱之「一般消費借貸」。被告及全部失業員工實際所貸借
之金額,並未超過雇主積欠之法定資遣費及退休金金額,
故被告之雇主除依上開要點規定保證負清償之責外,亦於
91年3月20日再依「貸款實施要點」第12點規定,具函原
告表明願負擔清償責任,並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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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嚴重誤解了....

『集體造冊』並不代表∼所能夠請領金額都一樣....
例如:
某些年資欠款只能請領幾萬,而就算 30 年資欠款∼最高也只能請領一百萬....

PS:
建議您:回到本討論串最前面∼看清楚內容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