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XElem
Major Member
 
XElem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引用:
作者sclee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95年度訴字第8372號

這是民國95年勞委會提民事追討 法院判決這是借貸 勞工敗訴要還錢 本金 利息 違約金以及訴訟費

判決內容很清楚說明 勞委會委託的律師也告了兩個擔保人 當時的規定借五十萬以下需一位擔保人 五十萬以上兩位擔保人

PS:很多人誤以為勞委會過了十五年最近才找律師追討 錯了 民國95年已經在追 追討的判決勞工通通敗訴 走法律途徑必敗 他們才採取臥軌行動抗爭

剛剛發現的,另一種觀念見解『公法契約』....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2748

【說法】是魄力,更是法律
2013/02/07
說法

文 / 高榮志

關廠工人臥軌抗議,引發全民關注。勞委會主委終於出面,馬總統也說「這不是魄力問題,是法律問題」。言下之意,法律與魄力是背道而馳?其實,馬政府向來的「依法行政」,都只是很表面的法律操弄與解讀,不想理解法律的核心精神,當然難期待合乎情理法的解決方案。帳該不該收、該怎麼收,是法律問題,勞委會是行政機關,當然要依法行政。該收就收是魄力,不該收就不收,也是魄力!

依法,這絕對不是一個典型的民事借款契約。沒錯,它看起來像一般的私人借款,甚至,形式上也就是華南銀行的借款例稿。然而,大法官在釋字348與533已有初步描繪,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更進一步闡述:「公法契約(或稱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應就契約主體(當事人之法律地位),契約之目的、內容以及訂立契約所依據之法規的性質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綜合判斷說」,向來也是法律實務界所採用的標準。

依此標準,勞委會與勞工之間的「借貸契約」,根本就不是私法、而是公法契約。契約主體是勞委會,契約的法律來源也是公法(「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就業服務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經費來源是就業安定基金,而且顯然有特定的行政目的:非但限制借款之用途;金額也不能需要多少就借多少,反而是以雇主所積欠之資遣費或退休金為準;借錢不需要擔保品,保人資格也無任何限制。最明顯的是,一旦「勞退新制」和「失業保險」上路,這個借款辦法就「限期失效」。綜合這些因素判斷,契約具有強烈「勞退」和「失業保險」的性質,內容完全和一般人向銀行借錢的情況不同,所有的過程,更是全部依據公法。怎麼,到勞委會要向工人要錢拚經濟時,就「遁入私法」了?

簡單地說,這絕對不是「欠債還錢」的問題,真正的核心問題,正是國家政策和勞委會角色的問題。勞委會不是地下錢莊,收帳不能不擇手段,對勞工尤其不能利用訴訟技巧分開起訴、「各個擊破」。而如果這個契約的本質,就是一種國家當時對資方監督不週,並且為彌補「勞退」和「失業保險」法制不彰的替代措施,更是不能僅依契約書的「表面」和「形式」,將這種契約硬是解釋成私人契約,然後再呼嚕輿論,號稱自己「依法行政」,展現出「依法無解」的莫名魄力。

實則,勞委會在法律上的解套方式很多,不管是直接將契約解釋成彌補「勞退」和「失業保險」法制不彰的替代措施,亦是承認「代位求償」,或透過對公法原理原則的解釋如台大林明鏘教授所指出「比例原則、誠信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權利濫用原則、裁量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等,甚至於直接和勞工成立新的和解契約,都是可行之道。真正的可悲之處在於,沒有魄力,就會唯上位者馬首是瞻,到頭來,一切都只有政治,沒有法律。

本文作者高榮志,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律師。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__________________

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r2
舊 2013-02-10, 04:31 PM #11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XElem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