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clee
事起於民國87年 經歷七任主委 如果發個行政命令就解決 為何他們不做?不管當年有人用哄騙的 勞工跟華南銀行以及當年協商的合約文件拿出來 一翻兩瞪眼 還需要拖到現在?
之前不是說過嗎?問題複雜在於有一半人還清 行政命令要怎樣發來解套?
PS:這十五年來任期最長的有兩位陳菊和王如玄 其他好像大風吹一樣幹個一兩年到此一遊 誰會花心思來解決這問題?
許介圭:1997年5月-1998年2月
詹火生:1998年2月-2000年5月
陳菊:2000年5月20日-2005年9月
李應元:2005年9月-2007年5月20日
盧天麟:2007年5月20日-2008年5月20日
王如玄:2008年5月20日-2012年10月2日
潘世偉:2012年10月2日-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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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一問題,已經有一網友(好像是『法律人』)提出見解,如下: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9&page=20&pp=10
(#192)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昨天台南的親戚往生要去見最後一面,幫忙處理一些事情,被影響到了也是沒辦法,
如果有別的路可走也不用跑到鐵軌上這危險的地方。
鼻子一摸買高鐵票去,這是有得選跟沒得選的差別,所以少講一點風涼話吧。
只會指責別人犯了什麼錯誤,算不上什麼菁英,真的有本事
幫這些人把問題解決吧。
有人還了這筆錢跟政府要不要提告是兩回事,政府可以在撤告用其他行政手段解決後
把已經收到的勞工還款退還給當事人或是其家屬,這一點都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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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所謂滴貸款』,我也曾提出想法∼申請『國家賠償』抵繳,如下: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9&page=10&pp=10
(#96)
引用:
作者XElem
老實說:偶實在難以明白∼為何有人不能接受『國家賠償』的觀念....
引用:
國家賠償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I0020004
第 1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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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連道路缺陷等,致使百姓傷害∼都能申請『國家賠償』了
何以:
以下施政,政府公務員如同奸商幫凶 & 對勞落井下石∼卻不能比照辦理??
PS:
除了相關機關應負起賠償那些勞工責任之外,那些失職的公務員∼更應追究責任吧....??
歷來:
政府長年縱容奸商惡行,犧牲勞工最基本權益∼到底是誰該出面負責!?
PS:不知是否有熟悉法律的人,能夠代為解惑∼甘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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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個人認為,今日會發生此一爭議(將來還是持續會發生)
是政府近 20 年來:怠惰瀆職∼刻意逃避『惡意關廠』&『勞工基本權益』所致
每每:
勞團請願都被漠視,非得事情鬧大(如臥軌:17 年前 & 這次)
政府相關部門才會出面∼稍維修法改善 or 隨便敷衍一下信口開河....
是故:
當務之急,除了解決上述『所謂滴貸款(用∼國賠抵清)』問題之外
更要重視勞團歷來所提出的諸多疑慮(否則:問題永遠存在∼隨時會在出現)
例如:
『勞工債權優先受償權』&『擴大工資墊償基金範圍』&....等
工會法(以下兩條經由勞團長期努力爭取廢除)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工會或職員、會員不得封鎖商品或工廠」(據說:已修正了)
第四十條第二項「(工會有)破壞安寧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據說:已修正了)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這條根本就是保護資方∼犧牲勞工權益)
「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勞方不得因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怠工或為其他影響工作之行為」
當然:
還有諸多法條需要檢討編修,歡迎大家提出來∼集思廣益....甘溫啦....

PS:
百姓需要的是:有膽當 & 有魄力∼用心解決問題的政府(而不是爭功諉過的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