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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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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34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345
引用:
作者aerocat
不要吵了,不是路權最大是生命法益最大,
政府道路設計亂七八糟,結果人民受害還互相指責。

(1)該道路有畫人行道嗎(非人行穿越道)? 沒有。
但法律規定人行道的淨寬度至少要90公分,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靠邊通行。台灣出了大都市有幾條路有人行道,不是沒劃分慢車道與路肩,快車道以外都是慢車道,路不是只有車子走的。
請警察在開單給這位小女孩的同時,把佔用騎樓的通通罰一遍。

(2)該位置是否禁止穿越? 是。
女童穿越位置有分向限制線為不得穿越,但是前後多遠有人行穿越道,請知道的人說明一下。法律規定是100公尺內有人行穿越道才不行,而這個雙黃線主要是道路狹小限制車輛超車迴轉用的,不過畫了又有啥用,大家還不是想超就超,想回轉就迴轉。
大家是奴性太重嗎? 政府拼命限制人民權益,真的是為人民好還是好罰錢。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同條第3款規定:「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3)這小孩子的年紀幾歲? 已經到有責任能力了嗎? 沒到14歲,警方憑什麼開罰單,家長趕快去提異議吧。

(4) 除非路面寬度夠,不然不要在分機車道、快車道了,國外沒看過有機車道的。


ps: 有關行人穿越馬路有釋憲過(417號),雖然我個人覺得釋得很爛,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說的好,但都沒人回,很多人只喜歡為戰而戰,然後死命的打臉來獲得快樂
跳針的跳針,打臉的打臉,接著回到日常生活中繼續一樣奉公守法遵守交通規則
(反正沒被抓到沒被拍到都不算違法嘛!),最後一再的循環沒有變得更好希望別變更糟
舊 2013-01-23, 11:50 AM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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