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ompt
明明在法律上都有看因果了 倘若小妹妹的違規不是肇事主因,則仍以違規處理,應罰鍰。
另外違規行為若已完成(消失)
則不應在範圍之內
下面就有一案例是違規行未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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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林女沿台北市承德路三段往南行走,途經承德路三段附
近,擬穿越馬路至「三德飯店」時,應注意該處設有分向島,禁止穿越,竟疏
未注意貿然穿越馬路,於步行至承德路三段四十五號附近,因路旁有停放車
輛,乃沿車道往前走,適王某駕駛重型機車沿承德路往北駛來,見狀閃避不
及,撞到林女後王某倒地死亡,林女左腳受傷。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以「案發地設有分向島,是禁止穿越的路段,而且案發
時是日間、晴天、路面乾燥、柏油、無缺陷、無障礙,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林女既違規擅自穿越馬路,又因見有違規停車擋道,而沿路邊停車旁之車道轉
向前行,致王○見狀閃避不及,始生碰撞,顯見林女在沿外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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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吵了半天
01那張圖有無可能是誤導了!?...
禁止臨停線 是不會劃出道路邊緣線外....但卻會是劃出慢車道分隔線外
也就是說大家爭的那條白線...很有可能是快慢車道分隔線(10cm寬白線)
但我看很多人咬定一定是道路邊緣線
小心不要到時候糗了
( goole到下面的十字路口..."機車停止區"一樣是劃在白線外
光這2點去推定...很有可能不是道路邊緣線 )
總之大家都別鐵齒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