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漲 停
跳針越來越多了 ...
我就不再重複 , 以免版面都只剩下這些東西 !
台灣用路人不懂道安規定 , 一時之間也改正不過來 ,
只希望時間可以修復這一切 !
另外 , 就下面的影片 , 類似的情形 .
各位認為是行人是肇事主因 , 還是汽車 ?
[YOUTUBE]Ch2TH0LFim0&start=55[/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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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拿這種完全不同的例子來類比, 還自言懂路權.....
一個是橫越分隔島再穿過雙白線和多車道嚴重干擾行車的行人違規,
一個是穿越交岔路口只不過是沒注意走在雙黃線上但不至於導致事故的小違規,
都可以被您當成一樣的情況, 很明顯就只是為了替重機騎士開脫肇責的說法.
再貼一次:
引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
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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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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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起事件是重機行經交岔路口未暫停, 讓行人先行通過,
反而違規從前車的右側超車並超速行駛路肩, 才會撞上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