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etralet
恕敝人難以認同。
在此案例中,小女孩已安全通過馬路,在行人可安全行走的地方被撞,
也就是小女孩已到達路肩,她已擁有 100% 的合法路權;
而被撞的主因,是因為該重機違規行駛路肩。
該重機是違規行駛,所以根本沒路權。
也就是說,如果小女孩是被白牌機車或腳踏車撞,
那或許還可以盧路權問題;
但在此案例中,該重機應負 100% 肇事責任,應無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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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普重跟輕機 , 行駛路肩也是相同的違規 .
問題就出在台灣人不懂路權 ....
很多人會說 , 你可以討論違規 , 但是不要提路權 .
這是很好笑的 ..
因為違規的由來就是路權的規定 .
因為你侵犯別人的路權 , 所以你違規 !
先看看我的簽名檔 , 了解路權是什麼 .
引用:
作者dahone
台灣是採用絕對路權制?看過這麼多判例怎麼完全不是這回事?
通常是管它有沒有路權,〞應注意而未注意〞才是最大準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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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因為科學證據不足 , 在各說各話之下 , 的確有這樣的問題 .
現在很多路口都有了監視器 , 以及行車紀錄器越來越普及之下 ,
有了科學證據來佐證 .
絕對路權的判決越來越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