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ompt
這樣說是有問題的
1.肇事地點離路口穿越道已經有一百公尺了
而依據法規此時可以直接穿越
2.又依據法規 若無劃設穿越道
則路緣三公尺內的垂直 為合法穿越範圍
為何為三公尺
乃因三公尺為法規所明定的穿越道最小長度
這些都是爭議的地方
3.此外若路外白線為路肩
則演變成穿越的行為已經完成
4.就算是慢車道 大重也是沒路權的
5.此外右方超車本來也是不對
更何況還是在前方車輛允讓行人
結果大重右側超車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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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緣的三公尺內 , 但不得跨越雙黃線 ..
道安規定中有明白的定義
至於大重的違規 , 我前面也說了 , 如果有超速 , 行駛路肩的違規 ,
當然就得擔負一定比例的肇責 .
這部分也是由法官去決定的 !
引用:
作者twu2
就說那不是你認定的.
以身高比例看起來, 距離不會超過 1.5 公尺, 送裁決會怎麼認定還很難說, 至少不會是你說的 "絕對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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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跨在雙黃線上 , "絕對不會" 被認定為行人穿越道 .
引用:
作者亞斯蘭
所謂法律層級
行政命令違反法律
則行政命令無效.....
您援用的全部都是交通規則
其效力在刑法之下(好像說第二次了= =....)
過失傷害罪屬於公訴罪
由檢察官提出告訴
所以說會不會成立囧?!
或許我是不懂路權這東西能不能吃
不過到是知道萬一被撞要記得倒在行人道上(欸?!
附帶一提我並不反對久遠之前那個因穿越馬路被貨車撞死的阿嬤
肇事者判無罪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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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 , 我已經一再說明 , 你可以主張他有犯這樣的法 .
但成不成立是檢察官法官來判定的 , 我沒有說過這樣算或者不算吧
過失傷害不是公訴罪 , 是告訴乃論罪 .
由被害者提起才由檢察官進行偵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