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漲 停
道安規定中沒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 ..
這是刑法中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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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直行撞死人 判4月
女駕駛不服氣 自製民意問卷上訴
2006年09月06日
死者兒子黃英哲表示,尊重法官判決,但對方若上訴將奉陪到底。吳傑沐攝
【楊永盛、吳傑沐╱苗栗報導】苗栗縣一處路口因機車騎士闖紅燈,被綠燈直行的廂型車撞死,雙方和解不成,廂型車駕駛被控過失致死刑責,原本獲不起訴處分,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結果被告駕駛不但被起訴,日前還被苗栗地院判刑四個月,若易科罰金要繳近十一萬元。
檢認定應注意未注意
因李秋節和黃金柱的家屬和解不成,被黃家控告過失致死罪,但經竹苗區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審議,認為李秋節享有路權,並無過失責任,地檢署檢察官也據以處分不起訴。但黃家聲請再議,高檢發回地檢署,地檢署另派檢察官仔細勘驗路口監視畫面,認定轎車在行進狀態撞上機車,認為需負「應注意未注意」刑責,去年六月依過失致死罪嫌將李起訴。
承審法官蔡志宏表示,因被告否認犯行,未能與被害家屬和解,合議庭才做出判刑四個月決定。蔡志宏強調,闖紅燈固然是違規行為,依法卻不一定要承擔交通事故的所有責任,《刑法》過失致死罪對生命權保護,不因行為人享有絕對路權與否,就能免除或降低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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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綠燈車輛』撞死『闖紅燈行人』的判決
依您的看法,在交通法規中,該車輛是完全無責任
受罰是刑法的部份,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