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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斯蘭
Silent Member
 
亞斯蘭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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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漲 停
騎士踹人這種野蠻惡毒的行為 , 應該由法律嚴厲制裁 .
這部分不就早就是共識 , 沒有人反對 ?

交通事故則是必須要釐清責任的地方 .

當然啦 , 理盲又濫情的鄉民哪管的了這麼多 , 早就混為一談 .
從以前到現在還是一貫的處理方式 . 還是沒有進步 !




請恕在下直言
"咎"由自取和鳥無關(欸欸欸???!!!!!!

回頭看一下這樓的樓名:重機撞7歲女童 騎士起身怒踹童

當然啦
在下是理盲又濫情的鄉民
雖然讀過一點少少的法律
也明確知道騎士確實有該負責任
而重點也只想放在成年男子踹幼女上

附上法條
第一八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
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
而(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
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

另補述
民法規定具行為能力人為20歲
刑法規定具行為能力人為18歲

誰有行為能力人應該沒有模糊地帶也不需兩論吧

交通規則討論的路權
屬於行政命令
其法律效力在刑法之下

本案或許無法成立肇事逃逸
但可以明確的證實事發後並未進行即時救護
__________________
人生在世,難免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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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1-22, 10:48 AM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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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斯蘭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