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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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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n_akemi
很怪的邏輯...

依規定行人應行走穿越道、高架橋或地下道
在沒有上述設置的情況下,不違反其他條例時得小心穿越車道。

既然違反在先,怎說不是主因?

雖...路肩不得行駛車輛,但...是路肩超車肇事?還是閃躲至路肩撞上很有爭議。
就算是前者,只要行人不是由後遭撞,就不是完全責任。

如果該車輛未由右側超車,說不定就可以看到違規穿越的行人而不致肇禍。
所以駕駛方的錯是在於左側有車的情況還從右側超車。

也就是說,雙方互為主因,任一方沒有違反都不致釀禍。
所以該各為50%。


好厲害! 沒看現場就先各打了50大板!?

附圖是取自Google街景的現場照, 右方路邊停放的小貨車就是監視畫面同位置同一台,
左邊的7-11就是新聞中提到的便利商店....

看到了沒! 那裡是個T字交岔路口, 小妹妹是雖然是穿越雙黃線, 但還在路緣延伸線
往路段起算三公尺的範圍內, 屬法規所規範可合法穿越道路的範圍內.

我會說主因不在小妹妹, 就是因為不管小妹妹是由路口穿越或由距路口兩公尺的雙黃線
穿越, 都會被違規的重機撞到, 也就是就算小妹妹在沒違規穿越雙黃線, 而是由路口
穿越的情況下也還是會因為重機駕駛的違規而發生事故.
上傳的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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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1-22, 09:46 AM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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