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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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ompt
錯誤的喔
穿越道的範圍就法律上見解為
路緣起到停止線為止
若無穿越道與停止線
則從路緣起算三公尺(三公尺是法律保障的人行道寬度最低下限)
若有劃設人行道 則100公尺內禁止任意穿越(舊法為30公尺)
若為路口則依據前述原則
其他路段若無各種禁止穿越(包含分向限制線)則允許穿越
唯 應先注意左右無來車 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本案例比較微妙的是在於該處是路口
且無劃設停止線
若以三公尺為原則
很明顯已經上了雙黃線(分向限制線)的範圍
另外法律只要求最少每200公尺應劃設一個穿越道
最後 路權與打人很明顯是兩回事
香港對於禁止任意穿越的要求為15公尺
而新加坡則為50公尺
之前有個案例是走在91公尺的地方穿越
這是比較悲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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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 , 終於有一個腦袋有裝上身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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