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ekwisd
就算是經濟犯罪
銀行、公司的資料也不會永久保存,總會到某個時間就水銷掉
某某決策是誰決定的也有記憶減退的問題
再說真的是比較沒問題類型的案子 那也只是把追訴期定久一點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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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在跑路掏空的那幾位犯的案子早已經保全證據也全電腦化,要說資料銷除現在這時代不太可能。
決策誰決定的這種問題在他跑路時早都問的一清二楚,看看大陸美國幾位掏百億的老闆...XD
追訴期跟本不該存在並非訂久一點就好,追訴期唯一可用的地方大概只有不浪費警方資源與司法資源吧,到了10年警方可自動放棄追查但若該犯人出現還是要照抓,這樣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