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請問法律訂定"超過追訴期限"的用意是什麼?
瀏覽單個文章
TEMU100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8
引用:
作者
manticorejr.
不過這也養成犯罪者投機的心理,把人生賭在犯罪上,不管是為了一時的滿足或重大利益,我就是要逃,給警察追也無彷,畢竟我只要逃成功了,未來的日子海闊天空,還是可以逍遙法外的好好活著。
基本上我並不是反對法律追訴期,但若是僅僅只有十年或十五年左右的法律追訴期,我認為是太短了,這反而是助長犯罪者投機取巧的僥倖心態。
是不是應該多一點法律追溯期我沒有任何意見,我僅僅只是說明為什麼會有這種限制
另外附上我國關於法律追溯期的期限
引用: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至於應該要多久,我沒有任何意見
2013-01-14, 01:52 PM #
16
TEMU1000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TEMU1000
查詢TEMU1000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TEMU1000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