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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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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
引用:
作者公不
如果這個績效是

1.全部都給----->勞工基本薪資

2.達成案件數------>抽成給予獎金

3.如果之後有民眾申訴------>退回獎金(離職也一樣)

4.如果調查或是長久評估後確定誤判或是有達成----->補發獎金+利息(離職也一樣)

績效制度要訂到公平而且使國事達到預期的效果其實非常困難
因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就以達成案件數來說就有漏洞可鑽
以前聽到廣播還是電視說警察評量的缺陷
當抓****妹和通緝犯的點數相同時
此時基層警察的辦案重點就是專抓****妹
因為抓****妹是零風險而且報酬還不賴
反之抓通緝犯是高風險(一個沒注意就被噴掉了)但報酬又不符CP值
就好比假定一個獵人打到一隻老虎(當然實務上打老虎可能觸法,這是個比方)和打到一隻兔子拿到市場上市價(就是績效制度)是一樣時
在市場上你只能看到賣兔子兔肉兔毛,就看不到賣老虎虎肉虎皮了
至於那些案件難度是打老虎,哪些案件是打兔子這又有的吵了
舊 2013-01-07, 04:33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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