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almdeve
意思就是說
還是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了,有人覺得是,有人覺得不是...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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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的不精確,不是看自由心證:覺得是就用,不是就不用
如果這個證據是透過二次合法取得,而取得的來源是透過違法的手段,那才有毒樹果實理論的空間
舉例,你懷疑你老婆通姦,所以你監聽你老婆(毒樹),剛好聽到你老婆準備和另一個男人去汽車旅館的訊息,然後你就守株待兔帶著警察「合法的」去汽車旅館抓**(果實)
你老婆就有可能可以用這個理論說你抓**的事實,不能證明她有通姦
因此,不是法官只要他認定你偷聽違反毒樹果實理論(你所謂的自由心證),你就不能拿抓**的證據來證明你老婆通姦
因為偷聽本身只牽扯到毒樹本身,還沒講到果實,大概只能說,毒樹本身(第一次違法取得的證據)或許可以參考,但是果實(因為第一次違法的證據所衍生出的合法證據)是一定不能參考的
但是,你第一次監聽的證據,卻有可能可以證明通姦的事實(當然我知道通姦的要件還挺嚴格的),不過你有可能吃上侵犯他人隱私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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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目前這個新聞,只有講到第一次的違法取得證據,姑且不論第一次違法是不是違法?但還沒有衍生出,「因為第一次違法取得的證據,所以又有其他的證據」
因此,這個新聞案例,毒樹果實理論還沒有出場的空間,也沒有所謂自由心證的問題,因為事實就是,沒有毒樹果實理論的問題
除非,動保團體因為偷聽偷拍事主,知道事主何時又會出來毒狗(我假設真的有毒狗這件事情),然後又合法的拉著警察過去抓包,這個情況,或許就有毒樹果實理論的問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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