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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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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團體不是警檢調等司法機關,所以自行去秘密蒐證不能適用毒樹果實理論。

比方說,通保法第29條其實可以解釋監聽倒底有沒有犯罪的問題: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至於不法取證效力,即通保法第24條,實務上有分通訊監察公務員(有被授權監聽的警檢調)或一般人

I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效力的區分可以看這篇:

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news/cm133.shtml
舊 2013-01-04, 09:53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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